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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倾情调解 化解重大疑难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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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翟杰 李欣杨  发布时间:2024-01-03 10:04:13 打印 字号: | |

近日,昌黎法院城关法庭成功调解了一起精神病患者在某精神病医院死亡的赔偿案件。经过反复调解,原告谅解了被告方,双方达成了一致的调解协议,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原告齐某与死者齐某某系兄弟关系,齐某某患有精神分裂症,无配偶子女,在被告处住院期间从病房内跑出撞到暖气片摔倒后死亡,事后经鉴定系心肌梗死突发死亡。原告以被告某精神病医院没有积极采取抢救措施,未尽到监管义务为由诉至昌黎法院,要求作出相应的赔偿。


鉴于此案的特殊性,法官为解开原告方心结,彻底化解矛盾纠纷,充分运用“以理服人、以情动人”的调解方法,对原、被告双方分别进行疏导。“拿到这个案件我就做好了打持久战的心理准备,希望能够通过调解的方式达到最终和平化解纠纷的目的。”承办法官如是说道。“调解表面上解决的是‘事’,实际上开解的是‘人’,把人说通了,事情自然也就调解成功了。”因精神病医院内大多数为精神分裂症病人,家属的吵闹,极度容易引发这些病人的病情发作,从而造成难以控制的局面。为避免矛盾激化,承办法官及时赶赴现场,稳定控制事态,争取调和纷争。经引导,双方当事人同意由法院主持调解。 


承办法官组织双方当事人代表进行第一次调解。在调解过程中,齐某某家属认为:该医院没有防范措施,对齐某的死亡应承担全部责任,并要求医院赔偿。医院代表认为:医院无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双方互不相让,场面激烈。


鉴于该案的特殊性,处理不当极易引发不良社会影响。法院党组书记杨彦军院长亦介入案件的调解工作,有针对性地提出调解方案。一方面,劝说医院需有足够诚意,承担应负责任,避免激化矛盾。另一方面,劝导齐某某家属,赔偿要求必须合理合法,只有尽早调结纠纷,才能告慰逝者、安慰生者。


调解工作组动之以情、晓之以理,经过耐心劝导,双方当事人,最终达成一致意见:被告于2024年1月19日之前一次性给付原告齐某赔偿金。一场重大疑难纠纷终于得以圆满解决,保障了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避免了矛盾纠纷激化。


精神病医院作为精神病诊疗的专业医院,本身已经承载了维护社会稳定的巨大责任,案件本身的处理并不是要苛责医院,而是对医院履职的善意提醒,不论是诊疗还是安全管理都需要多想一点、多做一点。其次,医疗服务关系属于消费关系。医疗本身所具有危险性决定了医生从事的是一种“专业性的冒险”行为,患者接受的是一种“危险的忍受”行为。医院身负专门的职业技能和患者及其家属的信任与重托,理应恪尽职责,谨慎细致地履行合同义务,满足患者的合同目的,尽其所能地保障患者的安全。

 
责任编辑:翟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