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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任更透明管理更规范 昌黎县法院出台《办法》规范破产管理人选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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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昌黎法院  发布时间:2020-03-02 10:28:38 打印 字号: | |

为规范破产案件管理人的选任与监督,更好的维护破产债权人、债务人及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近日,昌黎县人民法院依据《破产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结合审判实际,研究制定了《破产案件管理人选任办法(试行)》,于2020年3月2日试行。

该《办法》规定了管理人的选任程序和管理制度,从制度上规范破产案件审理,在三个“维度”上为破产案件审理质效的提升提供有力保障。

维度一:程序公开,突出“公平”选任。

《办法》规定破产管理人的选任程序全部公开。破产案件受理后,由县法院在相关网站发布破产案件管理人招募公告,符合条件的社会中介机构,携带相关资料自愿报名参与选任。在选任方式上,采取抽签或者摇号等随机方式,各参选人现场参加选任,将选任管理人工作放在“阳光”下进行,确保公平、公开、公正。

维度二:注重细节,强调“科学”管理。

《办法》细化了破产管理人选任的各项制度。参选资格上,设置了回避制度,禁止有重大债务纠纷、因涉嫌违法行为正被相关部门调查的或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社会中介机构参与选定;选任程序上,设置了备选机制,每次选任均选出备选机构一个,防止因管理人变更、退出导致案件被迫中止;管理上,规定了破产管理人变更、退出的条件和程序,明确了破产管理人的职责,以确保破产管理人依法履职。细节上更加“科学”,为破产案件的审理提供制度保证。

维度三:细化分工,注重“协调”配合。

《办法》清晰的划分了涉及破产管理人选任的相关庭室的工作职责,明确了案件识别、卷宗交接、文书制作、监察监督等工作的责任归属,强调各部门协调配合,确保各项工作在每一个时间节点前完成,确保在各个环节之间做到无缝衔接,以提高破产案件的审判效率。

《办法》的出台,将破产案件管理人的选任置于“阳光”下运行,必将为破产案件审理的顺利推进、为维护破产案件各方的合法权益提供有效助力。

责任编辑:李宏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