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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度 部门决算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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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18-09-20 14:47:47 打印 字号: | |


2017年度部门决算

 

 

 

 

 

昌黎县人民法院

2018年9月

 

 

 

        

第一部分昌黎县人民法院概况

    一、主要职能

    二、机构设置

    第二部分2017年度昌黎县人民法院部门决算表

    一、收入支出决算总表

    二、收入决算表

    三、支出决算表

    四、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总表

    五、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表

    六、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决算表

    七、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表

    八、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表

    九、“三公”经费及相关信息统计表

    十、政府采购情况表

    第三部分2017年度省财政厅部门决算情况说明

    一、2017年度收入支出总表情况说明

    二、2017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情况说明

    三、2017年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情况说明

    四、2017年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情况说明

    五、2017年度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收入支出情况说明

六、2017年预算绩效情况说明

七、2017年度其他重要事项情况说明

    第四部分名词解释

 

 

 

 

 

 

第一部分  昌黎县人民法院概况

 

 

 

 

 

 

    

一、主要职能

    昌黎县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构、在县委的领导和上级法院的监督指导下,依法独立行使审 判权,对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依法审判法律规定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或由上级人民法院指定本院管辖的刑事、民事、行政等第一审案件。 

(二)依法审判有关人民法院移送的刑事、民事、行政等第一审案件。

(三)审理不服本院生效裁判的各类申诉和再审申请、审判由上级法院指令本院再审以及由本院决定再审的案件。

(四)依法受理和审查各类告诉、申诉案件;申诉案件;接待、处理群众来信来访;对案件审理进行全程跟踪监督。

(五)依法办理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行政案件判决和裁定的执行事项及刑事案件判决和裁定中有关财产补发的执行事项;办理法律规定由法院执行的非诉执行事项。

(六)指导基层民调组织的民事调解工作。

(七)依法行使司法协助事项

(八)办理行使司法协助事项

(九)负责审判工作的调查研究、经验总结,向相关机关提出司法建议。

(十)对本院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员进行思想政治教育、组织专业培训;依权管理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员;协助县主管理全院机构设置、人员编制工作。

(十一)管理人民法院的有关经费和物资装备

(十二)在审判工作中宣传法制,教育公民忠于社会主义祖国,自觉遵守宪法、法律和社会公德。

(十三)警卫法庭,押解人犯,送达法律文书;维护本机关工作秩序;协助上级法院死刑执行工作。

二、机构设置

昌黎县人民法院机关内设23个职能机购。1、办公室2、政治处3、立案庭4、刑事审判庭5、民事审判第一庭6、民事审判第二庭7、民事审判第庭8、行政审判庭9、审判工作管理办公室10、研究室11、法警大队12、计划财务装备管理科13、交通法庭14、执行局15、安山法庭16、靖安法庭17、新集法庭18、泥井法庭19、大蒲河法庭20、刘台法庭21、执行二庭22、立案二庭23、监察室

我单位为一级预算单位,无下级预算单位。

 

 

 

 

 

 

 

 

 

 

 

 

 

第二部分  昌黎县人民法院部门决算报表 





  



第三部分  昌黎县人民法院部门决算情况说明






 

 

 

 

 

 

 

一、2017年度收入支出决算总表情况说明

2017年度收入支出决算情况:昌黎县人民法院2017年决算收入总计2126.36万元,决算支出总计2126.36万元。含年初结转和结余 120.78万元。年末结转和结余295.19万元。

与2016年决算相比,收入增加182.69万元,同比增长9.40%,支出增加182.69万元,同比增长9.4%,年末结转结余120.78万元。增加原因为人员经费增加。

与2017年预算相比,收入减少150.94万元,同比下降6.63%;支出减少150.94万元,同比下降6.63%.减少原因为项目支出减少。

二、2017年度收入决算情况说明

本年收入2005.59万元,其中:财政拨款2005.59万元。具体情况如下:一般公共服务支出21.95万元、公共安全支出1906.84万元、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支出38.12万元、住房保障支出38.68万元。  

与2016年决算相比,增加194.69万元增长10.75%,增长原因是较上年增加“国家赔偿 ”项目及“中央转移支付资金”项目增加。

三、2017年度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本年支出合计1831.17万元,其中:基本支出1484.79万元(人员经费1249.96万元、日常公用经费234.83万元),项目支出346.38万元(行政事业项目类项目)。

与2016年相比,增加8.27万元,增加0.45%。增加原因为人员经费增加。

四、2017年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总表情况说明

2017年度收入支出决算情况:昌黎县人民法院2017年决算收入总计2126.36万元,决算支出总计2126.36万元。含年初结转和结余 120.78万元。年末结转和结余295.19万元。

与2016年决算相比,收入增加182.69万元,同比增长9.40%,支出增加182.69万元,同比增长9.4%,年末结转结余120.78万元。增加原因为人员经费增加。

与2017年预算相比,收入减少150.94万元,同比下降6.63%;支出减少150.94万元,同比下降6.63%.减少原因为项目支出减少。

五、2017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1. 财政拨款支出决算与年初预算数对比情况

    昌黎县人民法院2017年度财政拨款支出年初预算为2277.3万元,本年支出决算为1831.17万元,占年初预算的80.41%。主要原因是部分中央转移支付资金。2016年财政拨款支出1822.9万元,与2016年相比,财政拨款支出增加8.27万元,增加0.45%。

    其中:基本支出1484.79万元,占年初预算65.20 %,主要为人员经费及日常公用经费有所减少;项目支出346.38万元,占年初预算15.21%。

  2. 财政拨款支出决算结构

    昌黎县人民法院2017年度财政拨款支出 1831.17万元,按功能分类主要用于以下方面:一般公共服务(类)支出21.95万元;公共安全支出1732.43万元;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支出38.12万元;住房保障支出38.68万元。

  1. 一般公共服务支出(类)21.95万元,用于国家赔偿资金。

  2. 公共安全支出1732.43万元,主要用于人员经费、商品服务支出及其他资本性支出。

  3. 医疗卫生和计划生育支出38.12万元,用于单位部分缴纳的在职人员医疗保险费用。

  4. 住房保障支出38.68万元,缴纳单位部分的在职职工住房公积金。

  1. 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情况说明。

    昌黎县人民法院2017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1484.79万元,支出具体情况如下:

  1. 工资福利支出1149.37万元,比2016年增加了158.87万元.增长16.04%,较年初预算数减少54.45万元,占年初预算的95.48% 。

  2. 商品和服务支出224.32 万元,较2016年决算数增加79.52万元,增长54.92%,较年初预算数减少181.96万元,占年初预算的55.21%.

  3. 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100.59万元,较2016年决算数增加27.79万元,增长38.17%,超出年初预算数30.17万元,占年初预算的142.84%,主要原因是离退休人员死亡,抚恤金增加。

  4. 其他资本性支出10.51万元,较2016年决算数减少83.39万元,减少88.81%。比年初预算数减少143.02万元,占年初预算的 6.85 %。

    六、2017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情况说明

    全年一般公开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合计 16.14万元。近五年来,“三公”经费支出逐年减少,体现了认真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厉行节约要求,管理制度不断完善,“三公”经费支出得到了有限控制,实现了只减不增的目标。其中:

    全年发生因公出国(境)费用支出0万元;

    全年发生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支出合计3.79万元(其中:公务用车购置支出0万元,公务用车运行及维护费支出3.79万元)。年末公务用车保有量1辆;

    全年发生公务接待费支出12.34万元。2017年度国内公务接待481批次,合计接待2468人次。

    与2016年决算相比,下降了63.23%。其中:因公出国(境)与上年持平。2017年无公务用车购置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比2016年决算减少26.21万元,下降87.37%,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大幅度减少的主要原因是2017年公务用车维修费及燃料费比2016年公务用车维修费及燃料费减少。公务接待费比2016年决算减少了1.56万元,下降了11.22%,主要原因是2017年公务接待费比2016年公务接待费减少的原因是接待人员减少。

    与2017年预算相比,“三公”经费减少了4.42万元,较年初预算数下降了21.5%,其中:当年未发生因公出国支出;无公务用车购置支出;公务用车运行及维护费支出较预算压减2.91万元,下降43.43%,主要原因是2017年公务用车维修费及燃料费减少;公务接待费支出较预算减少1.52万元,下降10.97%,主要原因是接待人员及次数减少。

    七、2017年度昌黎县人民法院预算绩效管理工作开展情况说明

  1. 预算绩效管理工作开展情况

    根据县财政预算绩效管理要求,昌黎县人民法院以“部门职责-工作活动”为依据,确定部门预算项目和预算额度,清晰描述预算项目开支范围和内容,确定预算项目的绩效目标、绩效指标和评价标准,为预算绩效控制、绩效分析、绩效评价打下好的基础。

    (二)预算项目绩效评价开展情况

    按照县财政绩效管理要求,昌黎县人民法院对2017年初确定的部门一般公共预算支出项目全面开展了绩效自评。昌黎县人民法院决算项目4项,共涉及预算资金 1831.17 万元。绩效自评覆盖率到100%。

    (三)开展预算项目绩效评价发现的主要问题及对策

    通过实施预算项目绩效评价发现,预算项目绩效目标设定还需进一步详尽,绩效指标应充分体现“结果”导向原则。做好项目绩效目标设定工作,将绩效目标设定从“支出完成”和“实现产出”向注重“全面结果”的评价重点转变;二是完善项目绩效指标设定,进一步探索更具科学性和可操作性的绩效分析、绩效考核指标体系。

    八、2017年度其他重要事项情况说明

    (一)机关运行经费支出情况的说明

    昌黎县人民法院2017年度机关运行经费支出234.83 万元,其中:办公费37.51万元、印刷费4.47万元、咨询费3万元、手续费0.01万元、水费1.84万元、电费14.3万元、邮电费 43.31万元、取暖费19.85万元、维修(护)费3.04万元、公务接待费12.34万元、被装购置费0.28万元、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3.35万元、其他商品服务支出24万元、其他交通费57.03办公设备购置10.32万元、信息网络及软件购置更新0.19万元。

    比2016年减少3.77万元,减少1.58%。主要原因是购置办公设备减少。

    (二)政府采购支出情况

    昌黎县人民法院2017年度政府采购支出总额54.81万元,其中:政府采购货物支出54.81万元、政府采购工程支出0万元、政府采购服务支出0万元。

    (三)政府性基金情况说明

    2017年我单位无政府性基金国收入支出。

    (四)国有资本情况说明

    2017年我单位无国有资本经营收入支出。

    (五)国有资产占用情况

    截至2017年12月31日,年末资产总价值为3622.45万元。其中:流动资产479.71万元;房屋1657.59万元【办公用房88.90万元、业务用房115.71万元、其他(不含构筑物)41.16万元,】;本部门共有车辆40台,车辆价值369.03万元,(其中:一般公务用车1台,价值24.8万元);其他固定资产价值1116.12万元。

    2017年资产总量增加333.81万元,具体变动情况如下:

    流动资产年初价值322.62万元,年末价值479.71万元,比年初增加了157.09万元,此项为财政应返还额度及往来款项中银行存款变化。

    固定资产变化情况:年初资产合计为2966.03万元,年末资产合计3142.75万元,比年初增加176.72万元,其中:房屋年初价值1657.59万元【办公用房88.90万元、业务用房115.71万元、其他(不含构筑物)41.16万元,】,房屋年末价值1657.59万元【办公用房88.90万元、业务用房115.71万元、其他(不含构筑物)41.16万元,】无变化,车辆年初39台,车辆年初价值342.06万元(其中:一般公务用车1台,公务用车年初价值24.8万元),车辆年末40台,车辆年末价值369.03万元(其中:一般公务用车1台,公务用车年末价值无变化),增加了26.97万元,其他固定资产年初价值966.38万元,年末价值1116.12万元,增加了149.74万元,购置特种专业技术用车一辆、电脑打印机、空调、会议桌椅等。

     

     

     

     

     

     

     

     

     

     

     

     

     

    第四部分  名词解释

     

     

     

     

     

     

     

    (一)财政拨款收入:指本年度从县级财政部门取得的财政拨款。

    (二)年初结转和结余:指以前年度尚未完成、结转到本年仍按原规定用途继续使用的资金。

    (三)年末结转和结余:指本年度或以前年度预算安排因客观条件发生变化无法按原计划实施,需要延迟到以后年度按有关规定继续使用的资金。

    (四)基本支出:指为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

    (五)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执政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六)“三公”经费:财政预决算管理的“三公”经费指部门用材质拨款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和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反映单位公务出国(境)的国际旅费、国外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培训费、公杂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反映单位公务用车购置支出(含车辆购置税)及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接待费反映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

    (七)其他交通费用:指单位除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以外的其他交通费用。主要是县机关及参公事业单位发放的公务交通补贴等。

    (八)机关运行经费:指为保障行政单位(包括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运行用于购买货物和服务的各项资金,包括办公及印刷费、邮电费、差旅费、会议费、福利费、日常维修费、专用材料以及一般设备购置费、办公用房水电费、办公用房取暖费、办公用房物业管理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以及其他费用。

    (九)住房改革支出:反映行政事业单位用财政拨款资金和其他等安排的住房改革支出。

    (十)国家赔偿费用支出:是指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因行使职权给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的人身权或财产权造成损害,依法应给予的赔偿,国家赔偿由侵权的国家机关履行赔偿义务。

     

     

     

     

     

     

     

     

     

     

责任编辑:李宏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