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昌黎法院努力规范法官自由裁量权力促司法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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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赵继明 郭平 周志玮  发布时间:2013-10-25 08:45:20 打印 字号: | |
 

    近年来,昌黎法院积极采取措施规范法官自由裁量权,努力帮助法官校好法律“准星”,时刻做到用一把“尺子量人”、一个标准判案,有效地防止了自由裁量权滥用,避免了人情案、关系案和金钱案发生,促进了案件审理质量提高和裁判公正。为全院审判工作连续三年呈现上诉、上访案件总数下降,民事案件调解率、刑事附带民事案件调解率、执行案件和解率不断上升,行政案件无发还改判案件,无违纪违法人员的“两降三升两无”的良好运行态势提供了有力的正向支持,连续三年法院集体受到省、市法院表彰奖励。

    一是集中普遍的问题由院统一规范。三年来,每当新的法律出台,该院结合学习和司法实践,对法律规定不明确、不详细但常见常用的普遍性问题,都根据立法精神和本地区实际实际,由院审判委员会研究确定相应的指导意见,统一审判标准,规范院内审判。比如,各类伤害赔偿案件是司法实践中经常遇到的问题,法律所规定的城乡之间的赔偿标准尚不统一,每日的赔偿数额也不具体,该院审判委员会按照法律和司法解释确定的原则,对本县什么人员赔偿标准按照城镇标准计算,什么人员按照农村标准计算及时划定了范围,确定了每日的具体损失赔偿、补偿数额,较好地统一了案件的计算标准,既确保了裁判统一公正,也促进了审判效率提高。

    二是同类案件按前例规范。该院借助裁判文书公开平台,要求本院法官对同类案件在法律没有变更和新法没有出台的情况下,坚持做到遵循本院已有判例原则进行判决,努力做到相同相似案件得到相同相似的判决结果,消除当事人攀比心理,使当事人赢得清清楚楚,输得明明白白。近年来通过遵循已有判例原则,该院对及时赔偿受害人损失的过失犯罪被告人以及青少年犯罪、初次犯罪情节后果轻微,确有悔罪行为表现,并已取得受害人谅解的刑事案件被告人,适用缓刑的审判模式取得了良好效果。三年来,该院判决上述各类案件共计57件,适用缓刑86人,均做到了被告人全额赔偿了受害人损失,受害人无上诉、上访,检察院无抗诉。

三是适用法律原则判决类案件集中研讨规范。对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依据法律原则审理的案件,该院坚持采取集中研讨的方法,打印下发相应案例,对其中涉及的证据认定、举证责任分配以及法律原则的适用等方面问题,由各审判庭进行研讨提出审理建议,最后集中全院法官意见形成审理方案。近年来随着群众生活的改善,因旧房翻建的引发的邻里纠纷案例逐步增多,此类纠纷处理的好坏关系到良好村风村俗形成和村容村貌改善,但此类案件的证据标准、当事人责任如何确定,法律原则性要求多,具体规定较少,因此如不注意规范,审判标准很难统一,难免成为上诉案、上访案。为了提升审判效果,经过集中研讨,该院把村委会对旧街改造的规划方案作为认定建房是否合乎规范的依据,较好地促进了此类纠纷解决,也促进了村委会积极履行管理职责,确保了审判质量。

责任编辑:李宏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