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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规范量刑为抓手开创刑事审判工作新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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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昌黎县人民法院党组副书记、副院长田金江  发布时间:2011-05-27 16:03:30 打印 字号: | |

    2010年4月,我院被省高院确立为第三批量刑规范化试点法院。在县委的正确领导、上级法院的强力指导和检察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的有效配合、社会各界的大力支持下,我院以试点工作为契机,紧密结合辖区刑事审判工作实际,精心组织实施,形成了成熟作法并积累了经验。2010年10月,量刑规范化改革全面实施,我院坚持以能动的司法理念,认真研判、总结并巩固试点工作经验成果,深入查找、弥补不足。经过持续实践,形成了以量刑规范化工作常态化为抓手,努力开创刑事审判工作新局面的良好发展态势,社会各界对我院刑事一审判决的认同度不断上升。2010年12月1日,秦皇岛市委政法委专题发文,总结我院经验作法并在全市范围内予以推广。
    一、完善一个体系,强力量刑规范化推进基础
    量刑规范化是刑事审判工作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必然要求,对于深化“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工作主题,推进三项重点工作开展,不断提高司法公信力和权威具有重要的意义。为此,我院党组高度重视,精心组织,以健全内部层级量刑规范体系为着力点,不断提升规范量刑能力。
    一是夯实思想共识。量刑规范化开展之初,我院存在着量刑规范化就是让法官运算简单的加、减、乘、除法,法官将成为没有能动性的电脑等错误认识,为此,我院特别注重在统一思想认识上下功夫,积极引导改变传统思维模式,更新刑事审判观念。院党组深入思想发动,教育引导广大干警充分认识推行量刑规范化的重要意义。多次组织刑庭干警深入学习“两个意见”,共议先行试点法院的成功作法,准确掌握量刑的基本原则、基本方法、确定基准刑的步骤、确定宣告刑的方法以及庭审程序。党组书记、院长董宝军多次深入刑事审判庭调研,帮助刑事法官克服畏难情绪,消除错误观念和模糊认识,鼓励干警牢固树立定罪与量刑并重理念,将量刑规范化作为从源头化解矛盾纠纷,修复社会关系的有效手段,认真抓实抓好。
    二是规范组织实施。我院党组将量刑规范化作为提高刑事审判司法能力的重要抓手,把量刑规范化改革工作列入到党组的重要议事日程,加强组织领导,并在人力、物力、财力等方面提供有力的保障。经党组专题研究部署,成立了院长任组长,刑庭庭长、审判管理办公室、办公室、研究室主任等为成员的量刑规范化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指挥、协调和统筹安排量刑规范化的全局性和方向性工作。在刑庭设立量刑规范化办公室,由刑庭庭长任主任,刑庭全体干警为成员,负责量刑规范化工作的具体落实。从而形成了点面结合,工作有安排、有督促、有检查、有总结,运行有效、良性互动的联动工作机制。
    三是提升量刑能力。法官是量刑活动的主体,只有坚持不懈地提高法官的综合素质和量刑能力,才能确保量刑规范化改革走向成功。试点期间,我院量刑规范化办公室多次组织学习量刑规范化文件,观看先行试点法院优秀量刑庭审观摩活动光盘。摸着石头过河,对每名刑事法官主审的案件进行庭审观摩,以一案一观摩,当场评判,当场打分的形式进行岗位大练兵,迅速提升把握庭审程序能力。试点工作结束后,量刑规范化办公室组织相关人员对试点期间的规范量刑案件进行了逐案分析点评,针对易产生重复评价问题,明确提出对可能出现重复评价的量刑事实,采取叠加和限制加重原则,即对该量刑事实涉及的从重、从轻等情形叠加计算,但是叠加后的结果不能超过其中量刑较重的量刑情节的法定最高幅度,从而为避免量刑失衡打下了基础。
    四是营造浓厚氛围。群众的理解和支持是司法审判改革的有效保障,为此,我院高度重视舆论宣传工作。主动与党委宣传部门联系,向新闻媒体展示规范量刑的良好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注重与社会各界进行有效沟通,采取邀请政法部门及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新闻媒体旁听庭审等方式,广泛听取意见和建议。被告人冲某盗窃案是我院开出的量刑规范化第一庭。当日,我院邀请市中院、县委政法委、县人大、县公安局、县检察院、县司法局、律师事务所等有关部门及新闻媒体旁听观摩了庭审。因为准备充分,主审法官杨红梅驾轻就熟一般,向大家展现了全新庭审模式,顿时让人耳目一新,迅速引起了辖区社会的广泛关注。2010年,我院编写有关量刑规范化信息12篇、宣传稿件26篇并组织法官上街宣传3次,解释、介绍量刑规范化改革工作的目的、意义,有力地宣传了群众。
    二、依托两个机制,强力量刑规范化工作开展
    良好的工作机制建设是量刑规范化持续发展的有效保障。为此,我院高度重视相关机制建设,把规范化审判纳入制度化、规范化轨道,确保审判权力的行使与司法透明相适应,各项审判措施协调统一、规范有序,推动量刑规范化工作的健康运行。
    一是建立法院内部规范运行机制。我院抽调骨干力量组成量刑规范化调研组,着重对过去5年内15类案件的刑期进行表格化分析,根据《人民法院量刑程序指导意见》和《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的规定,结合我院审判经验,参照我县社会治安状况等数据分析,制订了《昌黎县人民法院量刑程序实施细则(试行)》及《昌黎县人民法院规范量刑实施细则(试行》,对庭审程序和15类罪名的具体量刑情节作了详实规定。特别是对“两个意见”以外的酌定情节进行总结分析,更适于我县社会治安治理需要,也符合最高院要求的量刑规范化前后量刑的基本平稳的要求。建立15类案件数据收集制度,按被告逐人填写“量刑评议表”,就被告人的法定刑、量刑起点、量刑情节、调节基准刑的幅度、拟定刑、宣告刑等内容进行详细说明,为量刑规范化数据对比提供素材。每隔二个月,我院都组织一次数据对比分析会。通过比对,对量刑程序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进行改进完善,不断提升规范量刑水平。
    二是建立公检法司协调工作机制。量刑规范化改革工作影响深远,涉及面广,必须在党委领导、人大监督以及政法各家相互配合、全社会大力支持下才能稳妥推进。我院主动向党委、人大汇报工作安排,在政法委统一领导协调下,妥善处理好工作中难免遇到的各种问题和困难。主动加强与公安、检察、司法等有关部门的沟通协调,会签了《规范量刑诉讼证据指导意见(试行)》,为公、检、司如何参与量刑、优化量刑提供了制度保障。通过联席会和座谈会等方式,对公安、检察、法院在量刑规范化工作中的定位和分工进行了明确:公安机关负责全面、细化收集证据,尤其注重对被告人量刑情节相关证据的收集。如伤害案件中被告人是否持有凶器,被害人是否有过错、被害人的伤残等级等;检察机关根据已查证属实的量刑证据向人民法院提交量刑建议书和移送全部量刑证据;人民法院根据全案情况依照法律规定审查证据,并在综合控辩双方量刑意见的基础上作出判决。加强与司法行政机关的沟通,增加刑事案件的指定辩护的数量,保障没有聘请辩护人的被告人及不熟悉量刑规范化的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得到有效实现。
    三、注重三个结合,强力量刑规范化工作成效
    量刑规范化工作开展以来,我院刑事审判量刑更加公开、透明,审判效率大大提高,个案量刑更加精准,结果更加均衡,审判质效稳中有升,赢得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好评。
    一是与实现审判公开相结合,司法公信力明显提升。以往当事人对法院的判决不服,无论判决结果是否公正,都片面认为存在“关系案、人情案、金钱案”,动辄以上诉、申诉、上访等途径相搏,主要原因是不清楚法院如何量刑,为此,我院将量刑规范化作为促进刑事司法审判公开的最要举措,将量刑事实查明在法庭,量刑轻重辩论在法庭,裁判说理在法庭,保障当事人对量刑的知情权和参与权,避免暗箱操作现象的发生,从而消除了被告人对量刑公正产生的怀疑,实现了阳光审判、透明司法,更提高了刑事裁判的公信力。经统计,规范量刑工作开展以来,我院共受理涉及量刑规范化15个罪名案件158件212人,上诉12件,上诉率仅为7.5%,同比降低近5%,息诉服判率达到93%。
    被告王某因盗窃五次被判刑入狱,有较强的反侦查能力,虽然犯罪事实证据充分,但其拒不供认。在开庭审理时,审判长宣布本案按照“两个意见”的规定,将量刑作为一个单独程序引人整个庭审,是否认罪、退赔等作为量刑情节调节基准刑。在法庭调查阶段,王某一开始就供认了盗窃罪行,表示认罪,愿意退赃。在辩论阶段,公诉人作了有罪指控,王某及辩护人均作了有罪辩护。合议庭评议时,“当庭自愿认罪”减少基准刑10%,“退赃退赔”减少基准刑20%,“累犯”增加基准刑20%,最后对其判处一年三个月。宣判时,王某表示服判,表示之所以先前不认罪,是考虑认不认罪不会有太大影响,没想到此次开庭,法官将如何量刑放到了庭审上,自己也能参与量刑,自己没话可说。
    二是与规范司法行为相结合,促进刑事社会矛盾化解。我院将量刑规范化作为从源头化解矛盾纠纷的有效手段。注重“两个意见”中关于“赔偿损失”、“退赃退赔”等量刑情节对基准刑调节的规范作用,向当事人进行粗线条的释明,鼓励被告人认罪伏法、积极退赃退赔,引导当事人之间相互谅解,达成民事调解协议,尽最大努力化解矛盾,修复社会关系,实现息诉罢访,确保社会和谐稳定。2010年,我院共审理涉及15种规范量刑附带民事诉讼案件68件,达成民事赔偿调解协议65件,共计为被害人追偿赔偿款460元,案件调解率达95.58%,与去年同期相比上升4个百分点,量刑规范化真正促进了案结事了。
    被告李某因家庭琐事与其妻弟等亲属发生争执,造成妻弟重伤、岳母轻伤、妻妹轻微伤的后果。附带民事调解中,主办人得知这是一起因房产纠纷引发的民转刑案件,当事人双方矛盾激化,被害人多次上访,包括此伤害案件在内,另有正在侦查刑事案件6件,民事纠纷1起。为迅速化解矛盾,主审法官在调解中有针对地告知被告人如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得到谅解,法院将在相应幅度内调节基准刑,从而可得到较轻的刑罚这一规定。经过主审法官与侦查人员、辩护律师的共同努力,各方当事人就包括刑事、民事在内的8起案件达成了调解协议,并表示相互谅解。鉴于此,被告人李某被轻判50%,因其无法定减轻情节,刑期调节为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被告人李某服判,被害人对法院的工作也表示满意。
    三是与能动司法理念相结合,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一方面,我院主动将量刑规范化纳入全院审判质量管理机制建设,明确工作流程,确定考评指标,实行动态管理,刑事办案质量明显提高。另一方面将量刑规范化作为人民法院坚持能动司法的具体体现,延伸量刑规范化理念,对基层法院常见的渎职、贪污贿赂、制售伪劣产品罪等未列入量刑规范化审理的罪名,参照量刑规范化思路进行归纳,细化涉及量刑情节的主要内容,制定了15类以外罪名《量刑实施细则》和《量刑程序细则》,引入量刑辩论,彻底破解“同罪不同刑”现象,在实现量刑均衡中落实宽严相济政策。经群众测评,2010年,我院刑事审判满意度提升两个百分点,无一起新访发生。
    被告肖某在昌黎城关开办的农资连锁经营部经营化肥批发业务。2009年2月至3月间,肖某分三次购进某品牌复合肥89吨,批发给马坨店乡的王某、新集镇的张某及李某等人进行零售,销售金额达人民币290000元。上百户农民购买该肥施用于土豆、花生、玉米等作物,两个多月后开始出现死苗、苗情长势枯黄现象。眼见着农业生产遭受巨大损失,受害农民情绪激动,四处奔走要求赔偿损失惩办肇事者。为保证正确定罪量刑,主办人在庭前认真准备,庭审中注重查实犯罪数额、是否赔偿受害农户经济损失等情节,最终参照量刑规范化思路以销售伪劣产品罪对四被告作出了处罚,取得了被告人服判、受害人理解、社会各界反映良好的最佳效果。
    实践和数据表明,量刑规范化让被告人服判息诉的多了,怀疑、批评裁判不公的少了,信任、赞扬司法公正、高效的多了。然而,量刑规范化毕竟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量刑基准的确定、量刑方法的细化以及量刑程序的规范等均需严格要求和不断地论证,需要我们不断地努力和探索。今后工作中,我院将进一步解放思想,开拓进取,以昂扬向上的精神状态和求真务实的工作作风,在规范量刑的常态化发展中,努力开创刑事审判工作新局面。

 

责任编辑:李宏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