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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涉众型纠纷处理方法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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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昌黎法院党组书记、院长 董宝军  发布时间:2011-05-05 15:23:59 打印 字号: | |

    2009年6月16日,我院对市法院指定管辖的鑫旺公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作出一审判决,较顺利地完成了这一涉众型重大刑事案件的办理工作。通过对这一案件办理情况进行回顾,我们就涉众型纠纷的处理方法进行了深刻的反思,形成以下十点体会:
    一是必须始终坚持党委统一领导。鑫旺公司以吸储造林的形式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行为从2001年开始,直至2007年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先后持续近六年时间,其吸储与造林等行为的范围遍及我市绝大多数县区及内蒙古、辽宁等地。鑫旺公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事件反映出涉众型纠纷较普遍具有的特点,一是形成过程的长期性,二是结果发生的多因性,三是涉及范围的广泛性,四是利益影响的重大性,五是处理工作的复杂性。因此,必须发挥党“统揽全局、协调各方”的作用,充分组织动员各方面力量、谋划采取各种有效措施,才能最大限度地保障涉众型纠纷的及时有效解决。从鑫旺公司案的办理情况来看,正是由于有市委的高度重视,市委、市政府及市委政法委主要领导亲自了解案件情况、亲自谋划具体措施、亲自组织开展工作,才确保了各项工作思路清晰、重点明确、协调有力,较好地掌握了工作的主动权,为查处刑事犯罪工作的顺利进行奠定了坚实的基础并创造了良好的条件。因此,必须始终坚持党的统一领导,这是解决涉众型纠纷最基本的政治要求和最坚强的组织保障。
    二是必须始终坚持群众利益为重。涉众型纠纷发生的最根本原因是在一定范围内群体利益的失衡,因此,解决涉众型纠纷的最终目的应该是最大限度地使当事人遭受损害的政治、经济、文化或其它社会权利依法得到救济和保护。在鑫旺公司案件中,经司法会计鉴定,先后有3146户当事人的3.79亿元人民币被鑫旺公司非法吸储。参与集资的大量群众因法律知识缺乏,不能正确认识鑫旺公司行为的性质,导致大量的血汗钱被鑫旺公司卷走,因此非常急迫地希望自己的经济损失能够被挽回。对此,各级各部门高度重视,市委、市政府领导亲自协调组成专门的善后处理工作小组帮助群众挽回经济损失,市公安局和北戴河区委、区政府积级组织协调北戴河公安分局及时查扣鑫旺公司的财产及被告人退还的赃款,我院大力督促各被告人退还违法所得,从而较好地取得了集资群众的理解和认可,确保了案件庭审的安全。因此,在处理涉众型纠纷工作中,必须始终坚持群众利益为重,积极践行“以人为本”的原则,只有这样才能使涉众型纠纷的处理工作顺利有效进行,真正做到取信于民、施惠于民。
    三是必须始终坚持部门协调配合。涉众型纠纷的发生是社会秩序节点失衡的集中表现,因此,解决涉众型纠纷并非对单一事件的处理,更重要的是对社会整体秩序的恢复。从涉众型纠纷的特点来看,通过解决涉众型纠纷进而达到恢复社会整体秩序的目的,单靠一个部门是难以实现的。鑫旺公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虽是一起刑事案件,但案件的处理方法与结果直接关联着全市的社会秩序的稳定。为确保案件依法顺利审结,市法院对案件一审工作进行了全程监督,并专门选派十余名法警协助维护庭审秩序;市稳定办领导亲自组织相关县区稳定办工作人员旁听庭审,参与维护庭审秩序;昌黎县委主要领导同志亲临庭审现场组织、指导庭审稳定工作;县委政法委主要领导同志亲自协调,安排部署35名公安民警在局领导的带领下全程协助开展工作,并组织带领县委政法委机关干部全员参与庭审安全保卫工作;我院党组专门召开党组扩大会,对庭审各项工作进行全面安排部署,院党组全体同志分工负责,组织机关全体法官全员参与到庭审工作中来。各级领导的高度重视及各相关部门的协力工作,为庭审工作的顺利完成奠定了坚实的基础并提供了充分的保障。因此,在处理涉众型纠纷的过程中,必须始终坚持各相关部门协调配合,只有这样才能有效形成工作合力,强化社会秩序的综合治理,及时化解社会为霭。
    四是必须始终坚持正确舆论导向。涉众型纠纷的处理一般都要经历数月甚至数年的漫长过程,期间,当事人的情绪极易波动,甚至容易受到别有用心之人的蛊惑或煽动,由此而产生严重后果。因此,能否引导当事人保持理性心态,是事关解决涉众型纠纷成败的一个关键性因素。我院接受鑫旺公司案审理任务后,院党组及时召开会议,将如何稳定当事人情绪作为一项重要问题进行了认真研究,及时确定在依法严厉打击犯罪的同时,更要注重维护社会稳定和最大限度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工作指导思想,并专门成立接待组,明确专人负责接待参与集资群众,耐心细致地向参与集资群众宣讲相关的法律和政策规定,表明党委、政府及司法机关对事件的态度和决心,从而较好把握了正确的舆论导向,稳定了当事人的情绪。因此,在涉众型纠纷的处理过程中,必须始终坚持正确舆论导向,及时消除当事人的误解,引导当事人树立理性的期待,避免别有用心之人借机滋事,只有这样才能为涉众型纠纷的顺利解决奠定良好的思想基础并创造有利的外部环境。
    五是必须始终坚持严格依法办事。化解涉众型纠纷就是要使矛盾纠纷回归于法制的框架之内,因此,解决涉众型纠纷必须依法办事,不论是工作思路、工作措施还是工作结果,都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否则,不仅不能有效化解纠纷,而且容易导致矛盾升级或引发其它不良社会后果。鑫旺公司案起诉之前,我院党组就专门召开会议,要求全院同志从讲政治的高度,充分提高对该案审判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坚决做到严格依法审判,确保案件办理工作取得法律效果、政治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最佳结合。为此,院党组专门研究成立审判工作监督小组,安排院纪检监察室和审判管理工作办公室同志对案件审判工作进行全程跟踪监督。随着案件审理工作的逐步深入,院领导经常性地对办案人员进行形势和法纪教育,从而有效确保了审判工作依法、规范、文明进行,避免了因工作失误而形成新的不稳定因素。因此,在涉众型纠纷解决过程中,必须始终坚持严格依法办事,这不仅是重要的工作原则和工作标准,而且也是矛盾纠纷得以顺利化解的砝码和保障。
    六是必须始终坚持灵通工作信息。针对涉众型纠纷处理工作具有长期性和多部门参与性的特点,参与解决纠纷的各部门必须保证工作协调运作、各项工作措施有效衔接,否则,如果各部门各自为战,很容易造成工作链条断裂,甚至在个别工作环节上出现失误,从而影响整体工作的顺利推进,产生不可估量的严重后果。在处理涉众型纠纷的过程中,必须形成强有力的组织领导,其中灵通工作信息是十分重要和必要的措施。在鑫旺公司案办理过程中,我院高度重视信息收集和报送工作,时刻慎密关注涉案的相关情况,及时将工作思路、工作措施、工作进展,特别是参与集资群众及社会各界的动态向市法院和县委、县委政法委报告,主动提出工作建议,既确保了各部门对我院工作的有效监督,更有利地服务了领导决策,为党委、政府及上级法院有效推进事件的妥善解决发挥了积极的作用。因此,在解决涉众型纠纷的过程中,各相关部门必须从大局出发,始终坚持灵通工作信息,确保各部门的工作在高度统一和科学有效的组织领导下协调联动,只有这样才能真正形成工作合力,确保各项工作高效顺利推进。
    七是必须始终坚持防范预变在先。涉众型纠纷所涉及的当事人众多、参与处理的部门众多,因此具有复杂多变性,任何一个环节都有可能出现变故,如处理不善将产生难以预料的后果。在办理鑫旺公司案过程中,我院党组根据掌握的涉案相关情况,多次反复进行信息研判,对可能出现的问题进行深入分析,周密制定并反复调整应急工作预案,在反复细致地做好参与集资群众法制宣传与思想疏导工作的基础上,特别是针对庭审过程可能出现的问题,及时报告并经市、县两级党委政法委协调,安排稳定办及公安人员及时介入,形成了维稳的深厚氛围并做好了应急的充分准备,从而较好地防范了各类问题的发生。因此,在处理涉众型纠纷过程中,必须始终坚持防范预变在先,做到“聪者听于无声,明者见于未形”,这是确保涉众型纠纷妥善处理的重要保证。
    八是必须始终坚持讲究工作方法。工作方法决定工作质量和效果。在接受鑫旺公司案件办理任务后,我院首先对涉案的相关情况进行了全面了解和分析,明确面临的形势。因参与集资群众最为关注经济损失的挽回问题,而此问题难以通过诉讼程序解决,如按通常的做法安排庭审,极有可能引发参与集资群众情绪波动,由此而影响社会稳定。为此,我院坚持“热点问题冷处理的原则,一方面耐心细致地对来院反映和询问情况的参与集资群众讲解相关的法律和政策规定,一方面及时将相关工作信息逐级进行汇报并提出工作建议,在市、县两级领导的亲自关注和协调下,确定了帮助群众挽回经济损失的最有效途径,从而为开庭创造了有利的条件,有效避免了因仓促开庭而引发新的不稳定问题。实践使我们体会到,在处理涉众型纠纷过程中,必须始终坚持讲究工作方法,在全面、深入、细致地了解和掌握相关情况的基础上,有针对性地落实各项工作措施,只有这样才能保证工作的有效性,避免因工作不当而激化和恶化矛盾纠纷。
    九是必须始终坚持发挥干部德才“各项工作归根结底人的因素是最根本的”。当涉众型纠纷发生后,社会各界特别是纠纷当事人往往将关注的焦点放在各级党委、政府及其职能部门上,各级干部的态度、作风和能力直接影响到纠纷处理的效果。接受鑫旺公司案件办理任务后,我院党组经过认真研究,专门抽调全院最精干的力量组成六个专门的工作小组,由院领导分包负责,认真细致地投入工作之中。在审判、接待、信息、安全、保障及监督等各工作环节,参战领导和同志们充分表现出了良好的政治意识、大局意识、责任意识和忍辱负重、吃苦耐劳、甘于奉献、事争一流的精神风貌,用实际行动体现了“人民法官为人民”的宗旨本色,较好地赢得了当事人的理解和认可,确保了各项工作的顺利完成。实践使我们充分体会到,各级干部的形象具有强烈的凝聚力、感召力和战斗力,是一种巨大的无形资源,因此,在处理涉众型纠纷过程中,必须始终坚持发挥干部德才作用。
    十是必须始终坚持追求最终效果。涉众型纠纷的处理应做到标本兼治,如果只是平息或稳定了纠纷的事态,而没有真正从根本上消除涉众型纠纷发生的原因,暂时平息了的纠纷有可能再次暴发,且一旦反复则更难以处理。在办理鑫旺公司案件的几个月时间内,我院先后百余次向参与集资群众解释相关的法律和政策规定,但毕竟接触到的只是少数群众,在未接触到的大量群众中,有相当部分群众对相关法律和政策规定仍有可能不太了解,由此而怀有一些法律和政策无法支持的认识。在案件一审宣判后,大量群众曾到市委、市政府反映情况,对一审判决提出异议。对此,我院根据市法院的通知,及时安排院领导及案件主办人员赶赴现场,协助市稳定办、市信访局和市法院同志向群众讲解相关的法律规定,认真开展判后答疑,努力稳定群众情绪、争取群众理解。因此,在处理涉众型纠纷过程中,必须始终坚持追求最终效果,不能只满足于事态的平息,而应把重点放在最大限度地消除纠纷发生的最根本的原因上,只有这样才能确保纠纷得以彻底解决。


 

责任编辑:李宏波